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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2700次“白嫖”,判了!滥用“仅退款”的法律底线在哪里?
添加时间:2026-04-09 15:36:49

最近,江苏江阴的一纸判决,让不少“羊毛党”后背发凉。

男子陈某,在三年多时间里,盯上了900多家网店,恶意下单2700余次,涉案交易流水高达1030余万元。他利用电商平台的“仅退款”规则,玩出了一套“空手套白狼”的完整产业链。

结果呢?

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了他一年六个月。

消息一出,评论区一片叫好,但也有不少人心存疑惑:不就是申请退款吗?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判了一年半,到底冤不冤?

今天,我们不站队、不煽情,就站在法律和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把这起“史诗级白嫖案”拆开揉碎,看看法律的红线到底划在哪里。

一、他是怎么“玩坏”仅退款的?

先来复盘一下陈某的操作。说实话,这套路,比电视剧还精彩。

据《检察日报》披露,陈某的“生财之道”分为三步:

第一步:空手套白狼

先在网店正常下单,收到货后,不管商品有没有问题,直接虚构理由(比如质量有瑕疵、缺斤少两)向平台申请“仅退款”——说白了,就是想不花一分钱白拿商品。

如果商家拒绝退款,陈某也不慌,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恶意投诉施压

陈某转而向工商部门举报,理由五花八门:店铺存在“好评返现”、发票有问题、商品质量不合格……

工商部门上门核查,虽然没发现大问题,但店铺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誉受损。商家扛不住了,只能联系陈某协商。

这时候,陈某开口了:500元“和解费”,拿来吧你。

如果商家还不给,陈某就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大额订单轰炸

陈某找到这家店主名下的所有关联店铺,批量下单——几十件、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单笔金额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

等商家打包发货、产生物流成本和包装成本后,陈某立即申请“未收货仅退款”。

这一招有多损?

商家如果发货,就白白损失打包费、快递费、平台服务费;如果不发货,又违反平台规则,要被罚款。

进退两难之下,商家只能乖乖掏钱。此时陈某的“和解费”,已经涨到了5000元。

三年时间,900多家店铺,2700多次恶意下单,1030万元交易流水——注意,这1030万不是他自己掏的钱,而是利用平台“先下单、后退款”的机制反复操作形成的“空转”数据。

但商家的损失却是实打实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物流预付成本、打包费……仅直接损失就达6.2万余元。

二、为什么不按诈骗罪判?

很多读者可能会问:这不就是诈骗吗?为什么最后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们来拆解一下。

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

但在陈某的操作中,他并没有直接骗商家打钱。他是通过恶意投诉、批量下单等“软暴力”手段,让商家在不堪其扰的情况下,被迫支付“和解费”。

这更像是一种胁迫,而非欺骗。

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核心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陈某的行为,虽然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他通过批量下单后立即退款的方式,让商家的店铺运营陷入瘫痪——无法正常接单、无法正常发货、还要被平台罚款。

这属于典型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敲诈勒索罪呢?这个罪名也在考量范围内。但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相对较低,而陈某造成的损失范围广、手段恶劣,检察机关最终选择了量刑更重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行为的决心。

办案检察官在解释罪名适用时指出:陈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薅羊毛”的范畴,其本质是利用规则漏洞恶意破坏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则善意,不等于可以滥用

这起案件的判决,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消费者的权利,不是用来碰瓷的工具。

“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在一些特殊场景下——比如生鲜产品腐烂、商品价值低于退货运费——让消费者退货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

这个规则本身是善意的,也是必要的。

但当善意被恶意利用,当“仅退款”变成“白嫖工具”,当投诉举报变成敲诈勒索的手段,法律就必须出手了。

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说:“合理的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若将其异化为威胁、敲诈、不当得利的手段,打着维权的名义借机牟利,则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追责惩罚。”

这不是说消费者不能维权,而是说维权要有理有据、合法合规。不能把“不满意”三个字当成万能借口,不能把平台的信任机制当成自己的提款机。

四、平台也有责任:规则漏洞谁来补?

陈某能横行三年,坑了900多家店才被抓获,平台有没有责任?

答案是:有。

这起案件暴露了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的几个致命漏洞:

第一,审核机制形同虚设。

在很多平台上,消费者只要申请“仅退款”,系统就自动通过,根本不需要提供证据。平台把审核义务完全甩给了商家——商家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申诉,但申诉成功率极低。

第二,异常行为监测缺失。

一个人三年下单2700多次,其中大量是“下单即退款”的操作,这种明显的异常行为,平台为什么没有预警?

第三,权责边界模糊。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要求:平台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

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平台依然把“仅退款”当作吸引用户的卖点,把经营风险和成本全部转嫁给商家。

平台需要明白:保护消费者权益,不等于牺牲商家利益。一个健康的电商生态,应该是消费者、商家、平台三方共赢,而不是一方“薅”另一方。

值得肯定的是,目前淘宝、抖音、快手、京东、拼多多等平台都已经对“仅退款”规则进行了调整,将退款决定权更多地交还给商家,平台“非必要不主动介入”。这是正确的方向,但实际执行效果,还需要时间检验。

五、作为法律服务平台,我们在做什么?

说完电商平台,也想跟您聊聊我们自己。

作为法律服务平台,我们也有一套保障用户权益的机制——支持用户在服务过程中不满意可免费更换律师,初衷与电商“仅退款”一样,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但任何善意规则都可能被少数人恶意利用。平台上确实存在极少数用户反复更换律师,理由牵强甚至无中生有,这对诚信服务的律师并不公平。

为此,平台已建立管理机制:被多位律师标记为“恶意蹭咨询”的用户,平台将主动介入核实。一旦查实存在多次恶意退单、虚假投诉等行为,将采取拉黑、限制下单等措施。

这不是不尊重用户权益,恰恰是为了保护更多普通用户和诚信律师的权益。

我们始终相信:规则的善意值得被尊重,平台的权利也应有边界。一个健康的法律服务生态,需要用户理性维权、律师诚信服务、平台在保护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

六、对普通消费者的启示

这起案件虽然极端,但给所有消费者提了个醒:

第一,“薅羊毛”有边界。

很多人觉得,不就是申请退款吗?多大点事?但一旦超出合理范围,就可能从民事违约升级为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第二,合理维权≠恶意敲诈。

如果商品确实有问题,当然可以申请退款、可以投诉举报。但要有事实依据,不能无中生有。更不能把“维权”当成赚钱的工具。

第三,保留证据很重要。

作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检查、拍照、录像,留存交易记录和聊天截图。这些不仅是维权的凭证,也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

写在最后

陈某被判一年六个月,他用自己的自由,给所有“羊毛党”上了一堂法律课。

这起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规则的善意,不是用来透支的;消费者的权利,不是用来滥用的。

法律之所以设置“仅退款”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如果这个规则被异化为“白嫖工具”,最终受害的不仅是商家,也包括每一个诚实守信的普通消费者——因为商家为了弥补损失,只能提高售价、降低质量,成本最终还是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一个健康的电商生态,需要消费者理性维权,需要商家诚信经营,也需要平台完善规则、承担审核责任。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法律服务行业。一个健康的法律服务生态,需要用户理性咨询,需要律师诚信执业,也需要平台在保障用户权益和维护行业公平之间找到平衡。

三方各守其道,才能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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