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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律师-交通事故中损坏的假肢应该按照财产损失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22-12-13 10:43:55

谷水律师认为装配的假肢对于当事人而言早已系其生活必备,不仅仅属于财产权益,应属于残疾器具辅助费用的部分,可以计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赔偿范围。

主要理由如下: 

  1.残疾辅助器具虽然在物理性质上属于物品,但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财产。残疾辅助器具非天然的人体组成部分,在外观表现上系物品,但该物品经配置后已经与典型意义上的财产不同,财产具有价值性,价值性体现在交易、流通的特征上,残疾辅助器具在配置至具体使用人之前,属于可交易的财产,但经配置、调试后,考虑到使用的匹配程度、适用性等因素,已经基于使用人的各项生理特征进行个性化定制,对于除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言并不具有使用价值。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本案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已经配置多年,该器具对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并无价值,不具有交易、流通的可能,故该残疾辅助器具的财产属性已经显著弱化。 

  2.残疾辅助器具与人体紧密结合才能发挥功用,具有拟制人身性。前已论述,残疾辅助器具具有个性化特征,与人身结合紧密,使用目的在于弥补身体功能的缺陷。其与普通财产不同,配置和使用需要较长时间的适应和训练,使之逐渐与使用人的身体有效结合,并最终成为维持其正常生活不可缺失的部分。该残疾辅助器具虽非人的肢体,但经使用人长期使用后,对该使用人而言已不可或缺,与其身体的结合而具有了拟制人身性。 

  3.赔偿假肢更换费用的核心目的在于恢复受害人的肢体功能,而非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因交通事故损坏,对受害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获得弥补的肢体功能再度丧失,而不仅仅是其财产的减损。该器具损坏后产生的赔偿责任之核心目的,并非是对受害人财产的修复或弥补,而是体现在使受害人肢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的恢复上。 

  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人的身体无价,任何时候都应当突出人身体的本身价值。受害人作为残疾人,属于应给予更多关注的弱势群体,其发生事故遭受伤害,应当突出对其身体功能的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综合以上分析,所以当事人的残疾辅助器具的损失,应当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纳入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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